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和《关于同意北京市信息化促进中心等31个单位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实施机构的函》(信人函[2005]212号)的要求,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通知有关人员遵照执行。
一、设立海南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局),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登记、继续教育工作。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为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实施机构,负责我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对自2004年1月1日起取得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算)。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应到海南省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办理证书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证书不再有效。
三、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 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 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有关文件及具体事项请查询:www.itb.hainan.gov.cn。
咨询电话:
海南省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进处 65357879,65344274
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65391995,65396126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