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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银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84)鲁银发字第360号文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乡镇企业生产含金银产品的金银供应价格问题,由于金银购售价格倒挂,国家经营金银业务亏损较大,为了减少亏损,总行现已同意江苏、浙江两省试行按内销黄金饰品用金银配售价格供应,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行,你省如确有需要,也可以照江、浙两省的做法试行。

  二、对个体户供应金银问题,由于金银是特殊商品,与国际市场价格关系密切,如果对个体户供应金银,而个本户不能切实加强管理,很容易走私外流。我们意见:对个体户在生产、维修等所需金银不予供应,更不得让个体户收购金银。根据《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可允许个体银匠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业务,但银行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对个体户经营金银“三废”回收业务要从严控制。当地已设有国营或集体回收金银企业的,没有必要再搞个体专业回收点。有些县、镇当地没有回收企业,可以允许地、市所在地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也可以由当地银行聘请“代收员”进行回收。回收的金银要全部交售银行,或交售给银行指定的专业金银回收单位。总之,对金银“三废”回收工作要加强管理,不能让含金银的“三废”白白流失。

  四、根据总行调整蜂鸣器、电冰箱用银价格通知精神,对其他类似高档消费品的用银配售价格,可由你行本着就高不就低的精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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