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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联代印三种票子”可内部掌握兑换的函

云南省分行:
  你省(72)去财革字第12号“关于重申苏联代印三种票子停止兑换的通知”收悉,经查其精神与总行以往的有关规定有符之处。总行(64)银银会字第676号通知规定:对苏联代印的三种票子延期兑换至一九六五年三月底为止。之后,各行普遍反映:在三月以后可能仍有群众要求兑换“三种票子”。经研究后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65)银机会35号电报通知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三种票子在三月以后,仍可兑换。掌握的精神按(64)银密会字第676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边疆和沿海地区要加强与有关联系,严格防止将三种票子带入国内。”一九六六年六月一日又于(66)银密会字第60号“关于兑换苏印三种人民币的复函”答复贵州省分行,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上述函、电精神,作了答复,函中提出“对于群众手中持有少量三种票子,只要来源正当,并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证明,可予以照顾兑换。”该函来未规定兑换截止时间,因此,目前仍应按上述精神办理,这主要是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怀。目前,我们对过去革命战争时期各个解放区发行的各种钞票和一九五五年停用的旧人民币如有单位证明仍在内部掌握兑换。因此,对人民群众中因特殊原因尚存有的“苏联代印三种票子”,仍可按上述文件精神照顾兑换。
  你省地处边疆,在内部掌握兑换时,要注意防止有人从国外带进“三种票子”,发哪现从国外带进此类票券,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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