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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5日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资金管理,明确借款、用款、还款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确保资金的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两基一支”和优势特色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等社会经济发展瓶颈领域的建设项目资本金注入。 
  第三条 经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确定,由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公司组建省综合融资平台,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组建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黑龙江省交通厅组建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组建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哈尔滨市融资平台,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6个融资平台作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借款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负责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融资平台项下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软贷款以省政府信用为基础,由省财政厅负责对各融资平台软贷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软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五条 融资平台采取投资方式对项目进行资本金注入。为规避软贷款风险,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和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要向省财政提供具有法律性的、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有效资产抵押或收益权质押文本,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才能签订借款合同,使用贷款。省综合融资平台,属于地市级项目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相关行署、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行署、市政府动用“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金”偿还软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属于省本级项目的,要向省财政厅提供具有法律性的、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有效资产抵押文本。哈尔滨市融资平台,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哈尔滨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保证函》,由哈尔滨市政府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统借统还,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 
 
  第三章 软贷款的发放及支付 
 
  第六条 各融资平台按照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制定的《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履行项目的申报程序后,经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按照软贷款资金使用程序使用资金。 
  第七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用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设立一般结算账户或由其委托结算代理银行开设用款单位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发放并由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监督支付。通过委托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的,按照有关协议委托结算代理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建立偿债准备金专户,按照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用贷款使用合同的时间、数额要求,按时将提取的偿债准备金存入专户。 
  第九条 经确定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具体发放程序为: 
  (一)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和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哈尔滨市融资平台按照哈尔滨市政府有关要求,根据项目情况,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三)省综合融资平台项下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由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后,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条 软贷款项目资金的支付应根据经批准后的年度计划、合同、协议和项目预算确定的金额、比例,由用款人通过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提款报账,办理支付。 
 
  第四章 软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下发的还款通知单及时向各用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属于省综合融资平台的还款通知单,同时抄送有关地市财政部门,各用款单位应依据还本付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及时足额向融资平台偿还本息,由融资平台统一偿还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二条 各融资平台应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向偿债准备金账户存入足额的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偿还债务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经营性收入、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或质押收入等。 
  第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各融资平台出现不能按合同及时偿还到期软贷款本息时,省财政厅将采取垫付等方式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以保证到期软贷款及时足额偿还。所垫付的资金,属于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和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的,通过处置抵押资产或收益权质押来偿还垫付资金;属于哈尔滨市融资平台的,通过年度财政结算扣回垫付资金;属于省综合融资平台的,通过年度财政结算扣回、扣减省直主管部门年度专项资金等方式扣回垫付资金。 
  对为上述融资平台垫付的资金,省财政厅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必要时还将通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用款人全部软贷款投资。 
  第十五条 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商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资金在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后,可用于新项目投资。新项目申请贷款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申报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各融资平台和相关地方政府要建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偿债准备金,年度偿债准备金额度应根据到期债务的实际情况,按当年到期债务本息的10%至20%确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定期对软贷款偿债准备金进行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五章 软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有效控制项目的建设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融资平台要将项目资金单独进行核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各融资平台应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二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同时抄送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融资平台要按照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协调办公室,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责成省监察厅、审计厅对融资平台使用软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同时各融资平台还要接受协调办公室、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融资平台或具体建设项目单位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变化等情况时,应在协调办公室例会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方可办理相应事项。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融资平台及具体项目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骗取软贷款、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追回已发放的贷款。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黑龙江省交通厅、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项目纳入公司业务管理,费用自行解决;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和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费可按年贷款余额向各用款单位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年贷款余额的2‰。 
  第二十七条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各融资平台及相关行署、市政府。各融资平台及相关行署、市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全部软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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