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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卞某某、孙某与被上诉人河北省赵县三中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12-12  当事人:   法官:赵国庆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卞某某,男,1965年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1966年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康联生,虞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赵县三中化工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厂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赵县三中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与卞某某、孙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化工厂于2008年6月l9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卞某某、孙某给付货款x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院于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后,10月22日作出(2008)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卞某某、孙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卞某某、孙某的委托代理人康联生,被上诉人化工厂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张书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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