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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曾用名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某某于2009年11月4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曹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晓东,被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某民

审判员王玉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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