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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甲与上诉人曹某丙、曹某丁、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丁,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

三上诉人曹某丙、曹某丁、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甲与上诉人曹某丙、曹某丁、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马某甲于2009年11月26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某丙、曹某丁、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该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马某甲与上诉人曹某丙、曹某丁、张某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赵明、上诉人曹某丙、曹某丁、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玉

审判员黄某志

审判员孙卫东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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