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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宗善,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录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建玲

审判员李国喜

人民陪审员王某文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赵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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