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张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补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