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阿布力孜,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阿达来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职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阿布力孜犯绑架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元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阿布力孜及其辩护人张某某、翻译人阿达来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阿布力孜伙同阿××·卡得尔(已判刑)、麦××·艾麦提(另处),经事先预谋后,于2006年6月22日晚9时许,驾驶1辆租赁的牌号为沪x“别克”商务车,至本市X路X号新疆大盘鸡饭店附近,将被害人库××·吉力力劫持上车,并用事先准备的头套、手铐、绳子绑住库××·吉力力后驾车离开。嗣后,阿××·卡得尔、麦××·艾麦提等人劫走被害人随身物品并威逼其打电话给女儿夏依丹,勒索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在本市共青森林公园门口交钱,夏依丹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X路共青森林公园附近发现麦××·艾麦提等人驾驶的车辆,欲实施抓捕,被告人艾××·阿布力孜、麦××·艾麦提见状驾车逃跑,被害人库××·吉力力趁机拉开车门跳下该车,因摔倒致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广泛颅底骨折等,后被送往医院急救。
2010年2月5日,被告人艾××·阿布力孜在原籍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艾××·阿布力孜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