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上海试剂厂退休职工。
被告上海盖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国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上海盖尔玛商贸有限公司特许某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已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周家华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