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魁,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电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乐榕,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被告上海新华电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金滢
代理审判员董晨慧
书记员凌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