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西岗。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天津市岐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X镇百亿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岐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财产保全费1750元,两项合计4095元,由原告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燕杰
审判员刘慧敏
审判员宗同建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