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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相邻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万里,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

地址:林州市开元区X路X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相邻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在刘家庄村北购置12×20m两片房基地,均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在靠北一片上盖了二层独院一座,南边宅基地暂时未盖。2009年秋,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建设有关规定,紧邻原告住房及宅基地盖房,直接影响原告住房的采光、通风、日照,造成了原告的宅基地价值贬值。被告施工期间,产生大量噪声,使原告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现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法侵害,拆除侵权建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是鸿福苑小区的建筑商,而不是鸿福苑小区的所有权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大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林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呼富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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