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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等人与被告陈某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系赵某乙母亲。

原告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戊,男,成年人,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仇某冬,山东济宁任城仙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勤海。

被告普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旭东,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庚,男,成年人,汉族,住(略)。系冀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司机。

被告邢某某,男,成年人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刘炳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鑫,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阎某与被告陈某丁、张某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普某某、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赵某庚、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利、二被告陈某丁与张某戊委托代理人仇某冬、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跃武、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普某某、玉溪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赵某庚、邢某某、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某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3日5时50分,逯德明驾驶豫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某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X公里(西半幅)路某时,与前方同车道因事故堵车而临时停驶待行的我公司驾驶员普某某驾驶云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追尾相撞,又将云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前推至同车道因事故堵车而临时待行的由张忠海驾驶的鲁x/x挂号重型普某半挂车尾部致两车发生碰撞,随后由赵某庚驾驶的冀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与豫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追尾相撞,此事故造成豫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逯德明、乘车人王某鹏、赵某林死亡,冀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赵某庚、乘车人邢某华受伤,四车及车载货物、高速公路某属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某通事故。此事故经驻马店公安局高速公路某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王某鹏、赵某林、普某某、张忠海、邢某华无事故责任,逯德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云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鲁x/x挂号重型普某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豫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有交强险,要求判决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x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丁辩称,本次事故我没有责任,且我的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被告张某戊辩称,我是雇佣司机,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意见为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险限额内对三个死亡者家属合理分配,进行赔偿,但不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被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的车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已赔偿原告x多元,且逯德明有重大过错,应相应减少我的责任。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辩称,同意在座位险x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赵某庚未答辩。

被告邢某某未答辩。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某中心之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三个死亡家属合理分配,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3日5时50分,逯德明驾驶豫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某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X公里(西半幅)路某时,与前方同车道因事故堵车而临时停驶待行的我公司驾驶员普某某驾驶云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追尾相撞,又将云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前推至同车道因事故堵车而临时待行的由张忠海驾驶的鲁x/x挂号重型普某半挂车尾部致两车发生碰撞,随后由赵某庚驾驶的冀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又与豫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追尾相撞,此事故造成豫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逯德明、乘车人王某鹏、赵某林死亡,冀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赵某庚、乘车人邢某华受伤,四车及车载货物、高速公路某属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某通事故。此事故驻马店公一大队安局高速公路某通警察支队于2010年6月2日作出驻公高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某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逯德明驾驶机动车遇雾天低能见度条件时为确保安全超速行驶,其道路某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庚驾驶机动车遇雾天低能见度条件时为确保安全超速行驶,其道路某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王某鹏、赵某林、普某某、张忠海、邢某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逯德明生前扶养人儿子逯宜鹏,男,X年X月X日出生,母亲韩素茵,X年X月X日出生。韩素茵共育有四个子女。豫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三座,每座x元。冀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两份。云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两份,鲁x/x挂号重型普某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两份,豫x/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实际车主王某某,冀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实际车主邢某某。王某某支付赵某林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x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林死亡证明书、原告身份证明、交通费票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逯德明驾驶机动车遇雾天低能见度条件时为确保安全超速行驶,其道路某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庚驾驶机动车遇雾天低能见度条件时为确保安全超速行驶,其道路某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原告要求丧葬费x元÷2=x元、死亡赔偿金4806.95元/年×20年=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被抚养人赵某乙生活费3388.47元/年×10年÷2年=x元、被抚养人赵某丙生活费3388.47元/年×6年÷3=6776.9元、被抚养人阎某生活费3388.47元/年×8年÷3=9035。9元、交通费2044元,以上共计x.8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原告x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险(主、挂各一份)赔偿原告7333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x元,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险(主、挂各一份)赔偿原告7333元,被告邢某某赔偿原告x.8元×30%=x.04元,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x.8元×70%=x.76元,扣除王某某支付x元,王某某再支付原告x.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x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险(主、挂各一份)赔偿原告上述损失7333元、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赔偿原告上述损失7333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上述损失x元,王某某赔偿原告上述损失x.76元,邢某某赔偿原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x.04元,上述款项于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工本费100元,共4000元,王某某负担2765元,被告邢某某负担1185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友

审判员田金焕

审判员葛爱莹

二Ο一Ο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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