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6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建杰、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村王某乙开的代销店内因债务纠纷与王某乙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乙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乙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熊XX、陈XX、张XX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进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十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