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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原某)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五,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张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某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孙德年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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