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时锐
审判员廖化宇
审判员吴保恒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