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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24岁。

被告关某某,男,26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关某某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关某某有家庭暴力倾向,对原告不断打骂。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关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年5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关某乐。婚后,二人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为此,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明、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为此,原告所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全民

审判员李子恒

审判员耿继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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