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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儒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卫红,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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