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住所地琼中县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49岁,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琼中县人大退休干部。
上诉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琼中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琼中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蓝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