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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诉唐某其他民事纠纷纠纷一案
时间:2003-04-17  当事人:   法官:武雪丽   文号:(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住所地琼中县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49岁,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琼中县人大退休干部。

上诉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琼中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琼中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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