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又名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吕某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韩某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某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