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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桩基础工程公司诉深圳市大正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05-30  当事人:   法官:范忠   文号:(2008)琼民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桩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X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大正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坂田万科四季花城六期云竹苑H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信雄,海南弘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桩基础工程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桩基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敏,被上诉人深圳市大正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陈信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审判员王某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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