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袁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王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无不妥之处,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