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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告袁某、王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袁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王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无不妥之处,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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