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
被告朱某
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