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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

被告朱某

原告钟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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