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陆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红军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诉称,被告借款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
被告彭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被告分别出具借条二份。一份言明,借原告20,000元,12月23日归还;另一份言明,借原告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约定借期的借款被告应按约定还款,未约定期限的借款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某借款4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彭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军
审判员施风雅
代理审判员陈以平
书记员陆某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