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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潘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潘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5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潘某自愿离婚;

二、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原告孙某自行解决住房,被告潘某居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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