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潘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5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潘某自愿离婚;
二、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原告孙某自行解决住房,被告潘某居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