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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被告邱某被告沈某被告邱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

被告邱某。

被告沈某。

被告邱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4月19日,被告邱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三个月。三被告于同日共同出具借条,原告于当日通过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分别转帐到被告邱某银行卡内人民币680,000元及360,000元,另外给付被告邱某现金人民币260,000万元。同年4月29日,原告与三被告又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三被告将其名下的蒙自路X弄X号X室房屋抵押给原告,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3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3%。另借款人如违约,还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0,000元和赔偿金等,逾期每天再以0.5%计息。双方于当日到卢湾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了房地产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嗣后,三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邱某、沈某、邱某于2010年8月21日前共同归还魏某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

二、邱某、沈某、邱某于2010年8月21日前共同支付魏某以上借款之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29日起计至2010年7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95元,由邱某、沈某、邱某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颖

书记员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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