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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被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左振康

代理审判员施春梅

书记员书记员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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