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左振康
代理审判员施春梅
书记员书记员程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