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2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熟悉业务的便利,伪造该公司人身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以替鲍某某妻子胡某某办理人身保险为名,骗取鲍某某共计人民币13,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0年1月,因鲍某某发现被骗,被告人陈某归还了4,000元。
2、2009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冒充某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以能为葛某某优惠办理人身保险为名,骗取葛某某共计15,000余元。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葛某某的全部损失。
另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隐瞒已被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辞退的事实,以收取人身保险费为名,骗取陈某某4,040元。2010年2月,因陈某某发现被骗,被告人陈某归还了全部钱款。
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赔了犯罪所得9,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鲍某某、葛某某和陈某某的陈某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收条,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胡某某保险合同真伪的确认情况及伪造的合同、保险费发票,相关证明、业务人员劝退审批表及保险代理人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全部挽回,且能自觉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应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鲍阿岳。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海瑛
书记员严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