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诉姚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半导体器件厂退休,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姚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姚X(系被告之父),退休,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蒉X(系被告之母),退休,住同上。

原告王X为与被告姚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姚X外,其余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延长简易程序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单元楼的邻居。自2007年10月左右,原告发觉其北间房屋的墙面出现渗水,因此向物业公司报修。经物业公司查看后认为可能是隔壁被告的卫生间发生渗漏,故至被告家中检查,发觉其进水阀门渗漏,于是当即更换了阀门,但之后原告房屋仍旧有渗水。原告只得再次报修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协调,被告表示因房屋出租他人,同意在2008年5月租期届满后修复漏水,同时为原告修复受损墙面。至2008年5月左右,原告房屋墙面确实不再渗漏,但当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受损墙面时,却遭到被告拒绝。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渗水造成其房屋受损的修复费人民币600元。

被告姚X辩称,当时得知原告家中渗水,被告立即赶到现场查看,也曾要求物业公司仔细检查是否与外墙渗水有关。之后被告虽更换了进水阀门,但该阀门与原告房屋渗水并无关联性。由于考虑到当时房屋处于出租期内,故被告愿意在租期届满后进行检查并为原告修复房屋。嗣后在2008年5月被告将房屋收回自用,原告于同年9月向被告提出要求为其修复房屋,并称其已咨询过他人修复费用需要五、六百元,被告表示可以委托他人为其修理,但之后原告对被告委托修复房屋的人员表示不满,不同意其上门修理。为此双方未能解决纠纷。现原告提出赔偿修复费600元,数额明显过高,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但考虑到邻里关系,被告愿意在不超出300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房屋实际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的单元楼邻居。原告王X系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共有产权人之一,被告姚X系同弄X号X室房屋共有产权人之一。2007年10月起原告发觉其北间房屋的墙面出现渗水,故向物业公司报修,经物业公司查看后,发觉隔墙的被告卫生间进水阀门渗漏,遂予以更换。之后原告房屋墙面仍有渗水,为此原告再次向物业公司报修,经协调,被告同意2008年5月房屋收回后进行检查,并为原告修复受损墙面。2008年5月被告将房屋收回,之后原告亦发觉其房屋墙面不再渗水,遂要求被告为其修复墙面等受损部位。由于原告对被告所委托修复人员有异议,同时双方又未能就修复费用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能协调解决。现原告以上述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现场照片及被告房屋产权登记查询资料,被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房屋发生渗水后,双方曾通过协调,被告同意为原告修复其房屋的受损部位,但因双方在修复过程中意见不一导致原告涉诉。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考虑到诉讼标的较小,如委托有关部门审价,将使双方损失扩大,故由本院结合原告房屋的实际受损状况及房屋装潢的折旧率,酌情予以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房屋受损的修复费人民币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陆怿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