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0日下午15时许,在西平县X乡X街,被告人王某因琐事同齐某某发生口角后打骂、撕打,随后,被告人王某将齐某某致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齐某某的损伤为轻伤。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齐某某医药费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证人李××、王××、张××、等人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协议书、撤诉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左崇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