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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永锋,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龚某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龚某2005年3月18日会上生气回娘家,2005年春节被告将她的东西拉回娘家至今下落不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龚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于2005年3月18日因生气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也长期无法与被告联系。双方分居已5年。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共同互尽家庭义务,而被告在婚后与原告分居长达5年有余,被告未尽家庭义务,故原告提出的诉讼,本院应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双方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予以查明,应暂由原告保管,待被告有下落后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提出与被告龚某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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