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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益美羊毛衫有限公司与李某、南阳鸿兆货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吕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商洛市益美羊毛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某某,任某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鸿兆货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任某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男。

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益美羊毛衫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南阳鸿兆货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吕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陕西省商洛市益美羊毛衫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陕西省商洛市益美羊毛衫有限公司与李某、南阳鸿兆货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吕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07年11月由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商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书、举证通知书,现吕某至今未收到商南县人民法院的结案法律文书,本案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陕西省商洛市益美羊毛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商洛市益美羊毛衫有限公司在商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申请撤诉,商南县人民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并记入笔录。陕西省商洛市益美羊毛衫有限公司向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卧龙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同时亦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某军

二0一0年月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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