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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蔡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郝光辉,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蔡某某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光辉,被上诉人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王磊华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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