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后,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景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鄂x\\鄂x重型半挂货车行至邓州市X路X路口处与驾驶自行车的王×相撞,致使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鄂x\\鄂x重型半挂货车行至邓州市X路X路口处与驾驶自行车的王×相撞,致使王×受伤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关于民事部分,经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以及撤诉书证实,原告(被害人王×丈夫)张××以与被告人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已撤回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起诉,并经法庭依法询问,张××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梁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梁某某对驾驶鄂x\\鄂x重型半挂货车将被害人王×碰撞致死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事发经过等情节与证人蔚××、王××、吴××、李××证实的情节相一致。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害人亲属张××对被告人梁某某的撤诉书、邓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害人亲属张××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光超

审判员武圣乾

人民陪审员鲁淑桂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玉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