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某持有假币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49岁。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持有假币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补充证据,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2010年7月9日申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宏伟、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7日7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分别给苗××、罗××、王××(另案处理)打电话,约定在焦西钢材市场与红太阳家具城附近的小树林内见面,然后一起去中站区花假币。8时,四人在小树林内见面,孙某某将自己持有的1200元假币,分发给王××和罗××,四人结伙准备在中站新生街菜市使用假币时被抓获。后在孙某某住处的平房房顶砖堆下、厕所墙缝内、写字台桌面另搜出x元假币。被告人孙某某共计持有假币x元,上述假币均已上缴至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当庭变更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孙某某持有假币1200元为1250元。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7月17日7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分别给苗××、罗××、王××(另案处理)打电话,约定在焦西钢材市场与红太阳家具城附近的小树林内见面,然后一起去中站区花假币。8时,四人在小树林内见面,孙某某将自己持有的1250元假币,分发给王××和罗××,四人结伙准备在中站新生街菜市使用假币时被抓获。2009年7月21日18时左右,根据孙某某交代,公安机关在焦作市X乡X村孙某某住处厕所墙缝内提取6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在其写字台桌面铺盖的报纸夹层内提取2张50元面值的假币和1张100元假币,计800元假币。上述假币均已上缴至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某某的岳父、岳母指认孙某某在家中藏假币的位置;2、同案犯苗××、王××、罗××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17日7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给其打电话约定去中站花假币,被告人孙某某分发假币后四人被抓获的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抓获孙某某等四人后从身上搜出1250元假币,在孙某某住处提取800元假币。另1250元假币中有11张编号为x,7张编号为x,800元假币中有2张编号为x,6张编号为x;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可以印证上述事实。

2、2009年7月18日8时左右,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居住的平房房顶的砖堆下面,搜查出一个被藏匿的塑料袋,内装75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和84张50元面值的假币,孙某某无法说明以上x假币的来源。上述假币均已上缴至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孙某某的岳父、岳母及内弟的证言证实房顶的假币是孙某某放的,家里没有来过其他人;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孙某某居住的平房房顶的砖堆下面,搜查出一个被藏匿的塑料袋,内装75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和84张50元面值的假币,其中有36张编号为x,75张编号为x;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平房房顶的砖堆下面的假币不是其岳父、岳母及内弟放的。

本案另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以下证据证实,1、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系抓获到案;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假币收入凭证证实本案扣押物品系假币及已没收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假币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通过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旭东

审判员吴华

人民陪审员马玲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王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