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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挪用资金罪
时间:2007-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新刑初字第40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原系新邵县X镇信用社言二铺联站职工,家住(略)。2005年11月5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6月13日解除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9月6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邵县第一看守所。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挪用资金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利用其担任新邵县新田铺信用社言二铺联站站干的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挪用资金四十九笔,共计人民币x元。邓某甲将挪用资金用于做生意、借贷他人等方面,至今尚未归还,其具体挪用资金事实分述如下:

一、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5年2月25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二、邓某甲冒用邓某城名义,于2003年9月8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三、邓某甲冒用邓某乐名义,于2003年7月24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四、邓某甲冒用邓某蓉名义,于2005年1月26日贷款4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4000元;

五、邓某甲冒用邓某丁名义,于2005年2月26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六、邓某甲冒用邓某林名义,于2005年3月9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七、邓某甲冒用邓某红名义,于2003年7月24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八、邓某甲冒用金津名义,于2004年4月8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九、邓某甲冒用邓某平名义,于2004年4月9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十、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3年7月11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十一、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3年6月27日贷款51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100元;

十二、邓某甲冒用邓某光名义,于2003年6月27日贷款19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1900元;

十三、邓某甲冒用邓某林名义,于2003年6月26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十四、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4年8月23日贷款1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1000元;

十五、邓某甲冒用邓某达名义,于2002年12月30日贷款2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2000元;

十六、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3年9月5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十七、邓某甲冒用邓某乙名义,于2004年12月30日贷款41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4100元;

十八、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3年9月5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十九、邓某甲冒用邓某议名义,于2003年9月3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二十、邓某甲冒用邓某新名义,于2002年2月17日贷款25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2500元;

二十一、邓某甲冒用邓某祥名义,于2003年8月18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二十二、邓某甲冒用邓某祥名义,于2003年8月18日贷款x元,至今尚有6000元未归还,挪用金额为6000元;

二十三、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4年2月9日贷款1800元,至今尚有1650元未归还,挪用金额为1650元;

二十四、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3年9月1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二十五、邓某甲冒用廖敦亮名义,于2002年12月30日贷款1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1000元;

二十六、邓某甲冒用邓某军名义,于2002年12月30日贷款15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1500元;

二十七、邓某甲冒用邓某明名义,于2005年2月25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二十八、邓某甲冒用邓某连名义,于2005年1月25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二十九、邓某甲冒用邓某平名义,于2005年1月21日贷款6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6000元;

三十、邓某甲冒用邓某旗名义,于2005年3月13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三十一、邓某甲冒用金利军名义,于2004年5月28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三十二、邓某甲冒用邓某强名义,于2004年4月8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三十三、邓某甲冒用邓某平名义,于2004年12月12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三十四、邓某甲冒用邓某情名义,于2005年3月11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三十五、邓某甲冒用邓某凤名义,于2005年7月24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三十六、邓某甲冒用邓某喜名义,于2005年3月11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三十七、邓某甲冒用邓某然名义,于2005年5月11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三十八、邓某甲冒用邓某明名义,于2005年2月26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三十九、邓某甲冒用邓某名义,于2004年3月27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四十、邓某甲冒用孙又成名义,于2004年5月28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四十一、邓某甲冒用邓某名义,于2003年9月1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四十二、邓某甲冒用罗户生名义,于2003年6月28日贷款58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800元;

四十三、邓某甲冒用邓某通名义,于2004年2月7日贷款3000元,已归还;

四十四、邓某甲冒用邓某华名义,于2003年8月30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四十五、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3年8月30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四十六、邓某甲冒用邓某锋名义,于2003年7月12日贷款2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2000元;

四十七、邓某甲冒用邓某丙名义,于2003年9月3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四十八、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3年7月25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四十九、邓某甲冒用邓某生名义,于2005年1月19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已将邓某甲的一辆湘E-x牌号的面的车予以扣押并变卖。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甲挪用资金的事实因形迹可疑被其所在单位盘问后,即于2005年11月4日主动向组织如实地交待自己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共挪用四十九笔共计人民币x元用于做生意,借贷给他人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5日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在开庭审理质证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凤、邓某乙、邓某丙、陈某某、邓某丁等人的证言,贷款借据、收回贷款凭证复印件,贷款明细帐复印件,贷款报告,身份证、户口登记卡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追缴决定书、拍卖成交追缴决定书及证明,邓某甲身份证明,湖南人和司法鉴定所(2006)第X号司法鉴定书和邓某甲2005年11月4日的书面交待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挪用资金用于做生意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甲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单位盘问后,就主动向所在单位如实供述和交待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在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09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林

审判员何坤明

审判员熊达军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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