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庄某,律师。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律师。
起诉日期:2010年2月1日。
立案日期:2010年2月1日。
开庭审理日期:2010年2月23日、4月20日。
原告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前几年关系尚好,2003年起因被告沉迷于赌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10年1月,被告为达到离婚目的,几次敲砸家中房屋,给原告和原告父母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潘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没有过错,故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4月2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潘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03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2010年1月,双方为琐事发生冲突,被告砸坏房间的墙。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数年亦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应积极争取夫妻和好,避免过激言行加剧夫妻矛盾,作为原告也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给彼此一个和解的机会。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相互宽容体谅,消除隔阂,彼此多沟通,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