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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阮某在本市X路小桥西南侧设摊,将涉嫌淫秽内容的片名为《情殇之堕落的俄罗斯第四部》等4套8张光碟,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樑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阮某的摊位处又查获涉嫌淫秽内容的光碟158张。经鉴定,查获的158张光碟中有154张光碟及被告人阮某贩卖给他人的8张光碟均系淫秽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音像制品专用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阮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碟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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