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原告之夫),男。
被告蔡某,男。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7月4日22时05分,在本市X路X路约3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与原告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蔡某应于2010年8月30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709.70元、误工费人民币990元、物损费人民币5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蔡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