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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5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09年12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5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5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5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日至3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伙同郭某敢、张涛、小明(小名)、张鹏涛(在逃)、郭某建、刘建伟、杨国明(此三人只参加8月3日一天)等十一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通许县X镇X村南地责任田里采伐林木354棵,经鉴定立木蓄积量为34.968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

被告人郭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

被告人郭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凤仙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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