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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韩某某与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芳、豆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某、韩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王某某、韩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高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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