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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香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丙,男,生于1965年,汉族,农民,住(略)(缺席)。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实为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应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解决。原告王某甲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款第140条第3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原告王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钱永臣

审判员韩富贵

审判员李成秀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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