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香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丙,男,生于1965年,汉族,农民,住(略)(缺席)。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实为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应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解决。原告王某甲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款第140条第3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原告王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钱永臣
审判员韩富贵
审判员李成秀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