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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于2010年1月X号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x元,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甲不服原判,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晓琮,被上诉人宋某某、张某丙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董翠果

审判员雷前华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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