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2月13日经攸县检察院决定逮捕,2010年1月22日被依法抓获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某某对原审判决表示服判息诉,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

攸县人民法院(2010)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大志

审判员聂正军

代理审判员彭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玫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