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孔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孔某某姨父。
被上诉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x.4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孔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齐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二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石林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