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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被上诉人宁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邓州市电业局、邵某某,朱某某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66年。

委托代理人王瑞玲,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某,女,生于1966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女,生于1990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乙,女,生于1998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丙,男,生于2004年。

法定代理人宁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67年。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男,生于1957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男,生于1969年。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宁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被上诉人邓州市电业局、邵某某,原审被告朱某某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宁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于2009年7月24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x.43元。2009年12月3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玉建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刘洪海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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