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0年4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0年4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0年4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0年4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三名被告人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祯、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三人在封丘县X镇X村南一空地处以卖茶为幌子,利用猜谜语的手段开设赌场进行赌博长达二十余天,每次参赌人员均在一、二十人以上,从中利x余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家属将所得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三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罚没收据,退款条,抓获证明,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赌博所用的工具照片;证人海XX、陈XX、薛XX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与赌博,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够印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均犯赌博罪各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名被告人的刑期即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
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张清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