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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本县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罗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3日晚上,罗某伙同罗某(在逃)到武鸣县外贸公司,盗走潘国军放在外贸公司宿舍车棚内的一辆价值1400元的五羊牌本田125-A型二轮摩托车。次日凌晨,在准备转移赃物时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摩托车已收缴并发还失主。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当场盘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罗某人口信息表、(2005)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某供述;失主潘国军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琦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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